借貸行為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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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行為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 呂建
【案情】
2013年9月11日,胡某向?qū)O某出具載明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并約定還款期限。2013年11月11日,胡某向?qū)O某出具載明借款金額為157500元的借條一張,并約定還款期限。2013年11月20日,胡某償還孫某8000元。2013年12月23日,胡某償還孫某10000元。2014年4月26日,胡某向?qū)O某出具載明借款金額為77500元的借條一張。借款到期后,孫某于2014年7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按照借條約定償還借款及利息。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胡某按照借條約定償還孫某借款及利息。
2016年1月7日,胡某被人民檢察院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在審理胡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將胡某的借貸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存款罪犯罪行為。同時,孫某在刑事案件中陳述:2013年9月11日實際借款金額96000元、2013年11月11日實際借款金額150000元、2014年4月26日的借條系胡某未支付利息而出具。
2016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對孫某訴胡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再審中,孫某自愿放棄請求利息,并自愿將胡某已將償還的18000元作為借款本金予以扣減。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借貸行為已經(jīng)生效判決認定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一種觀點認為,借貸行為已被確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民間借貸合同當然無效。刑事上構(gòu)成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即構(gòu)成損害國家利益的犯罪行為,則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借貸行為雖然被確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但民間借貸合同不能因胡某構(gòu)成刑事犯罪而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之情形的,應當有效。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涉犯罪合同當然無效”觀點流行泛化形成了刑法思維取代民法思維的定向思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合同一方所實施的行為;借貸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共同實施的行為。刑法的關(guān)注點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所評價的是該行為是否觸犯到刑法需施以刑罰處罰的程度;民法的著眼點在于合同行為,所評價的是該行為是否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jié)果,是否應該賦予該行為私法上的效力。由于評價視角、評價對象的不同,對于邢民交叉案件,刑法和民法得出有所不同的結(jié)論是自然的。因為針對對象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gòu)成犯罪與借貸合同有效并不存在邏輯矛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gòu)成是多個行為疊加從量變到質(zhì)變的結(jié)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單一的每個借貸行為均是在當事人自愿的情形下發(fā)生的,并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也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都應當是合法有效的;而將所有借貸行為聚合為一個整體,因其達到刑法規(guī)范制裁程度,作為整體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才構(gòu)成犯罪,兩者并行不悖。
3.作為合同相對方的債權(quán)人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一般并無過錯,其利益應當受到保護。借貸合同中往往約定較高利息,如果認定合同無效,犯罪人只需歸還本金和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卻免除了事先約定的較高利息的合同義務,反而是額外得利,無過錯方的利益恰恰會因此受到損害。這對保護無過錯的合同向?qū)Ψ綐O為不利,也不符合民法公平理念。
(原文鏈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531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