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定損的車輛維修的舉證責任分配
來源:中國法院網
發(fā)布時間: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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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定損的車輛維修的舉證責任分配
重慶市榮昌區(qū)人民法院 顏劍簫
【案情】
2017年3月25日17時許,原告謝某駕駛粵XX號豐田皇冠小轎車,與被告周某駕駛的叉車(所有人:重慶帛林),在重慶市榮昌區(qū)廣順街道工業(yè)園重慶上品機械制造公司門口相撞,造成謝某小車前部多處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榮昌區(qū)公安局廣順派出所認定,此次事故由被告周某承擔全部責任。事發(fā)后,粵XX號車被送到重慶百事達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產生修理費共計45651元?,F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45651元。被告辯稱事發(fā)后,粵XX號車在沒有定損的情況下,就被原告直接送去修理,對修理項目及金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持有異議,故對原告訴求的車輛維修費不予認可。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是,車輛在未經定損就被送去修理的情況下,應由哪方對修理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負舉證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應對車輛損失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負舉證責任。因為定損的實質是以專業(yè)手段圈定損失范圍、確定損失金額。原告未經定損,直接修理車輛,應對相關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應對車輛損失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負舉證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車輛受損的事實及原告提供的粵XX號車車輛修理清單及發(fā)票,可以證明該車是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如被告對車輛修理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持有異議,其應當舉證證明,如: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車輛修理費類比醫(yī)療費。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產生修理費類似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醫(y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同樣地,原告舉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粵XX號車車輛修理清單及發(fā)票等證據能夠證明粵XX號車系因本次交通受損產生修理費的事實,若賠償義務人即被告對修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另外,車輛定損并非認定車輛損失的必經程序和唯一途徑,即使受損車輛未定損,原告仍有權主張車輛損失費用。
二、實際修理費用并非等同于最終的賠償金額。在被告不同意鑒定,或者被告提出鑒定申請,但是由于現已不具備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的條件,如車輛轉讓、再次受損等原因,導致不能夠鑒定的情況下,法院也不能完全按照原告的修理費票據上載明的金額予以全部支持。原因在于:一是原告將車輛送去修理廠修理排除被告的參與、知情權,存在部分修理項目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可能性;二是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車輛損壞的,對修理費的賠償應當盡量以恢復原狀為標準。然而汽車修理公司畢竟不具備從事價格鑒證的相應資質,其修復車輛時不僅考慮到恢復車的原有狀態(tài)和性能,往往還會考慮到車輛各細節(jié)處盡最大可能做到美觀,從而增加了總的修理費用。三是受損車輛若有零部件需要更換,那么換下的零部件仍然具有一定的殘值,而修理費用中未扣除這部分殘值。
因此法院應綜合考量認定修理費的賠償金額。首先,應考慮原、被告對確定車輛損失過程中的過錯,例如:原告對確定損失的基本證據滅失具有過錯,或者被告不愿意配合原告去定損等,過錯較大者應承擔較重的責任。其次,應結合事故現場車輛圖片、修理清單等證據,扣除明顯示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修理費用。再次,以恢復原狀作為準則,考察受損車輛修理項目與修理方式的合理性。最后,根據公平原則,酌情減少原告主張的維修費。
(原文鏈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2/id/31399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