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朱寧寧 全國婦聯權益部近日發(fā)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證明發(fā)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及“證明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等作了詳細說明,用于幫助受害人樹立證據意識,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證明家暴證據的意識,使許多家暴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有力的處理和追究,以致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后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情況下受害人不知道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鑒于此,《指引》提示,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受害人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像,加害人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證言以及受害人的陳述等,均可作為證明發(fā)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關部門申請查閱調取。